档案整理归档机构,档案整理归档机构包括

档案整理归档机构,档案整理归档机构包括

大家好,关于档案整理归档机构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档案整理归档机构包括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档案保管单位什么意思问题一:档案所在单位是什麽意思?档案所在单位是指你的档案管理单位名称(注意:可能和你的工作单位不同)

一般是在三类地方:

一、是有档案存放权限的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二、当地人才中心;

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更多内容参考:baike.baidu/view/278544

问题二:职工档案托管是什么意思职工档案托管是指,企业把职工档案转交由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

一、档案托管申请条件:

在双方自愿一致的基础上,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代办档案托管,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等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二、申请托管所需资料:

(一)单位集体人事代理: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档案。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代理: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本人一寸免冠照片;

4、本人档案。

(三)失业人员个人代理:

1、《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个人档案;

3、本人身份证;

4、本人一寸免冠照片。

(四)在职人员个人代理:

1、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决定或与原单位辞职(辞退)决定;

2、个人档案;

3、本人身份证;

4、本人一寸免冠照片。

三、办理程序:

(一)单位集体代理:

1、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人员审查无误后,单位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

3、受理方打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二)失业职工代理:

个人需携带《失业证》或《就来失业登记证》,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后到失业科办理提档事宜,然后到劳动力管理科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缴纳社会保障费明细表》。

(三)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代理:

1、代理人员提出个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代理人员填写《就业认定登记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

3、工作人员打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4、代理人员凭《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金。

(四)、在职人员个人代理:

1、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决定或与原单位辞职(辞退)决定;

2、个人档案;

3、本人身份证;

4、本人一寸免冠照片。

(1)代理人员凭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等决定到档案代理窗口领取《档案转移证明材料清单》,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加盖公章;

(2)代理人员提供相关的材料及证件;

(3)工作人员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代理人员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

(4)工作人员打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手册》;并出具《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5)代理人员凭《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金。

四、办理时间:在任何工作时间内,只要材料齐全都可办理。

五、收费标准:单位集体管理档案,每人每月12元;个人代理档案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每人每月10元;单纯保管档案,每人每月3元。

注意事项:

各地收费标准不一样,请在办理托管手续时一并咨询。...>>

问题三:应届毕业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是什么你应钉用专门针对应届毕业生的那张报名表,首先检查一下,确定你现在看的这张表是不是只针对已经工作的人填的。如果这表是针对所有报考者的,那么你得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填你们学校。

问题四:什么单位有档案保管权你是有大专以上学历文凭的,就将档案交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你是没有文凭的就交代劳动力市场。

只有这两个地方有权保管档案,其它单位都不行的。

问题五:档案存放单位是指什么?应该在学校!等到两三年后没准儿就转到你本户口所在地的档案管理局!如果是初中的话没准儿会把档案删掉所以赶紧把档案转了!但是删不删我不确认、追问:如果是中专今年7月毕业的,你确定档案存放单位是学校吗?回答:如果刚毕业应该还在学校建议你赶紧转到人事局或者档案局追问:人事局或者档案局又是什么?不是,我有份资料要档案存放单位盖章,所以我不知道找哪里帮我盖章回答:你那单位是不是要你的档案证明?!如果是的话就到学校开个证明就行!如果你那单位是要上保险要档案的话就得把档案转到你这单位里来!

问题六:毕业生档案存放地为单位或个人是什么意思人才市场的档案有的是单位委托人才保存的,有的是个人存档的。

问题七:档案靠挂是什么意思?应该是档案挂靠,所谓“档案挂靠”即是指“人事代理”。分为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和往届人员人事代理,无论何种,采取的形式均是集体人事代理(单位人事代理)。

挂靠的原因:越来越多的应届毕业生选择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作为自己成长的新起点,但大部分非国有企业没有人事权,毕业生的入户指标申请和人事档案管理就成了问题。人才市场就是帮助毕业生申请本地指标和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关系。

档案挂靠和办理户口的问题

1、自己办理户口的几种情况:

1、单位不帮忙解决的;2、想把户口留在学校所在地,到外地工作的;3、想把户口留在学校所在地,继续深造留学的;4、打算以后方便跳槽,不想档案户口给单位扣住的;5、暂缓到期不想档案户口回原籍的。

2、什么是档案挂靠、户口挂靠?

a)就是把档案放在人才市场,让它帮你管理。b)而户口就入锭人才市场(办事处)当地派出所的集体户口,所以要选择比较好的办事处!或者拿到入户指标卡,落到亲戚家里,那就更好了。

档案挂靠指南

1、办理档案挂靠的程序

(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可事先电话预约)

1、单位集体挂靠与我们签订《集体人事代理合同书》,并提交拟委托代理的人员名册;

2、个人档案挂靠,填写《人事、行政关系管理手册》。

(二)审核。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后,发出调档函,调入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及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

(三)签约。经双方协商,签订《人事、行政关系管理手册》。单位集体挂靠还要签订《集体人事代理合同书》。《人事、行政关系管理手册》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由聘请单位填写单位简介并加盖公章,交由人才服务机构归档保存,副本交委托人自己保存。合同期满需续订合同时,委托人将副本送回人才服务机构,双方在合同正、副本的续订合同栏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履约。受托机构在以下几方面为委托单位(人)服务:1、主动提供人事政策、法规文件等服务;2、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包括收集、整理、鉴别、材料归档等;3、出具员工因公或因私所需要的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如:出国政审、婚姻证明、证件年审及其他证明材料等);4、主动通知并组织员工进行职称认定和报考、申报评审工作;5、受理委托代理人员的工龄审核、档案工资调升、身份确认、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等;6、受理委托代理单位的党团组织管理;7受理员工办理证照事宜;8、办员工招工手续有关事宜;9、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办理档案挂靠的对象

穗人法[1998]16号文第四条规定:“被辞退、辞职、解聘、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毕业后暂未落实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户口、粮油、人事关系在外地、借调在本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私出国、自费留学需要人事代理的人员;未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非国有企业和境外、外地驻穗代表机构录(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需要人事关系委托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聘请单位及主管部门不能接收其人事行政关系的,可挂靠到***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除此之外,辞职人员可办理复职后挂靠,待业人员也可办理档案挂靠。

3、哪种情况下要办理挂靠

第一种情况,你要下海,要离开原来的国营单位,到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或自已出来单干。但是,又想保留原有身份、组织关系和工龄等,以便将来回到正式单位去。

第二种情况,为了用人单位的需要。一是为了聘用人员统一......>>

问题八:档案工作中案卷是什么意思?一个案卷就相当于一个档案盒吗?文书档案是以件为单位保管的,其他比如声像档案是不是按卷归档的呢?有的话也要写上去。案卷就是有封面封底封面上写了档号的一本书一样的东西。。。。不是档案盒哦。件就是按件归档的件数。

问题九:档案管理权限人事单位是指哪些单位国家机关单位和国有企业,以及每个县以上的地级人才教育交流中心!

问题十:***档案管理单位叫什么?***管理档案的机构是一个独立设置的部门,名称是档案局,全国上下都叫“局”。除了档案局,还有档案馆,档案局是档案工作领导机构,档案馆是档案事业管理服务机构,但地位不一样。档案局(馆)的机构设置方式有两点很特殊:

一是党、政合一。各级党委和***的档案局是一个,机构序列在党委系统内。

二是行政、事业合一。档案局是行政(党务)机构,档案局同时与属性为事业单位的档案馆在一起,这样就使得档案局(馆)内有至少两部分工作人员,少数是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多数是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还有少数伐勤人员)。

档案局其实和档案馆是一回事,它们的相互区别很小,在职能划分上机构重叠度极高。对这个复合体的党政机构多年来争议不断,“中国特色”和“国际惯例”孰优孰劣至今没有结论。

中央和什么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档案工作的机构有哪些

法律分析:

首先得知档案缺失哪些材料之后,就可以按照缺失材料去补办,一般一份完整的档案分为学籍档案和人事档案,学籍档案中的材料缺失的话,就可以到学校补办,先由档案存放单位开具档案材料缺失证明并加盖公章,再写一个材料补办申请,在学校签字盖章,拿着材料去相关部门调出资料并复印盖章签字,再送往存档单位归档就行了

如果是人事档案缺失的话,就要看具体缺失材料来判断补办单位,如果是工作的材料,就去工作单位开具证明就可以了,如果是职称评审或者参加职称考试拿证的档案资料,就需要去发证档案或者是评审单位开具证明或者补办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十八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第十九条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