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爱尔兰问题报告,北爱尔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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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问题的几个重要提法] 香港问题王凤超,第十一届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原副社长、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原副主任。香港回归祖国前夕,由于内地新闻报道、编辑出版的实际需要,在新闻出版界一定范围内,有关部门曾对香港问题中一些重要、常用的提法作出过说明,并进行了适当的规范。笔者当时因工作关系,参与了此项工作。现在香港回归已经15个年头了,香港特区姑且不论,内地不少有关香港的出版物、新闻报道、文艺作品,至今不准确的提法随处可见,人云亦云,渐有流行之势。这些提法,有的涉及我们对香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立场;有的涉及内地和香港文化上的差异;有的值得深入探讨,寻找更合适的表述。笔者就此谈谈看法,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关于“主权”】

无论在香港特区,还是在内地,在涉港出版物中,多用“中国收回香港主权”、“主权回归”、“主权移交”等类似提法来表述香港回归祖国的事实。这些提法都没有准确体现我们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

香港问题是历史遗留的问题。英国先后通过三个不平等条约强行占领了香港地区并实行殖民统治。中国人民一直反对这三个不平等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的一贯立场是: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上述三个不平等条约,主张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解决这一问题,未解决前暂时维持现状。这就意味着,香港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虽然150余年来处在英国的管治之下,但中国从未丧失对香港的主权,也从来没有把香港的主权给过英国。正是基于这一立场,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明确地说:“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应该明确肯定:一九九七年中国将收回香港。”笔者查阅了收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集中谈香港问题的9篇文章,提到的都是“收回香港”、“把香港收回”,从未提“收回香港主权”。

关于“主权”的确切提法,最后明确下来,有一个认识深化的过程。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谈判的初期,中方曾用过“主权回归”、“主权移交”等提法,在当时的新闻报道中也出现过。在中英谈判的同时,1983年3月,我国有关部门在廖承志同志主持下,最后完成了对香港12条方针政策的制定并上报中共中央。据曾参与此工作的国务院港澳办原副主任李后同志生前回忆,此次上报中央的修改稿,同1982年上报中央的稿子相比,在关于香港主权的提法上作了重要修改:“根据外交部法律专家的意见,将‘收回主权’的提法改为‘恢复行使主权’。因为根据我国的一贯立场,香港主权从来属于中国,只是鸦片战争后香港被英国占领,我们未能行使主权,到一九九七年,是我们要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李后:《回归的历程》,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7年版〕文中提到的“外交部法律专家”,即为逝世不久的外交部法律顾问邵天任同志。邵老提出的这条修改意见非常重要。如用“收回主权”的提法,那就多少含有三个不平等条约有效及英国对香港拥有主权的意味,没有从根本上与英国的立场划清界限。邵老建议中方在官方文件和宣传中用“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来取代“收回主权”的提法。后来,中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就采用了修改后的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以下称香港)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简言之,中国对香港主权问题的确切表述就是:收回香港地区,恢复行使主权。

据此,1997年6月30日午夜,中英双方在香港举行的是“政权交接”仪式,而非“主权交接”仪式。一般也不再提“主权移交”、“主权回归”等。在“主权”的提法上,既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了确切的表述,现在就不应再沿用未修改前的表述了。

【关于“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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